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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客:倚天萬里須長劍 
2000-07-03

【縱橫網路】網路超連結:懷璧其罪?



Lewis Liu
美國一宗網路官司,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起因是《2600駭客季刊》在其網站上大力宣揚一種名為DeCSS的數位影音光碟(DVD)解碼技術,並且連結到其他許多可以下載DeCSS的網站,如此一來,當然影響了眾多電影製片廠商銷售正版DVD的生意,因而由八大電影公司(環球影城、派拉蒙、米高梅、三星影片、哥倫比亞、時代華納、迪斯耐與福斯電影)所組成的《美國電影協會》(MPAA)一狀告到官裡,要求巨額賠償。

由挪威一個名為「逆轉工程大師」(Master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MoRE)的組織所研發出來的DeCSS解碼軟體,檔案大小只有60KB,它能夠把經過加密處理的DVD解碼後以不加密的檔案格式回存到光碟裡。推出之後,網友們趨之若鶩,網路上也充斥著免費DVD。

這個案子的重點倒不在技術層面的DeCSS究竟是否侵權、是否可以合法使用?而在我們對於網路的連結(Hyper Link)到底應該抱持什麼樣的態度?

《美國電影協會》的律師請求法院制止《2600駭客季刊》,命令他們不得連結到那些提供DeCSS軟體的網站,以免助長盜版侵權歪風、使電影產業的智慧財產權遭受莫大的傷害。而《2600駭客季刊》的律師則祭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認為網路的超連結是指引使用者何處可以取得資訊,屬於修正案所要保障言論自由權的範疇。

如果硬要把這樁訴訟案看成是智慧財產權與言論自由權之爭,或許有點小題大作。其實我們可以把問題簡化為:假使網站連結到非法的資訊,網站本身是否違法?

大家對網路特性的描述通常是「互動」與「即時」,許多網路媒體的負責人也往往以互動與即時來當作經營的圭臬;但是,如果我們想要認真探究網路的本質的話,真正形成今日如此龐大繁複的資源寶庫──網際網路,其背後的原動力其實是「分享」與「連結」。

沒有網站間的彼此連結、沒有眾多網友願意與他人分享資訊,網路不會有今日的榮景,更不可能有璀璨的明天!

目錄服務、蒐尋引擎之類的網站,之所以能夠吸引大量人潮,正是因為它們能夠連結到網路上無窮盡的資源,成為網友在茫茫網海中衝浪的指路燈塔;但是,哪家蒐尋引擎的負責人敢保證它們所連結到的網站沒有在做非法的勾當?

Yahoo!在其網站上的宣告裡,明確表示「我們所提供的服務會有到其他網站的連結,但是我們無從控制那些網站,因此使用者必須了解並同意Yahoo!不為其他網站上或經由其他網站所取得的的內容、廣告、產品、或任何形式的資源負責;網友若是因其他網站的資源而遭致損失,Yahoo!更加無法負責。」

衛道人士恐怕無法接受這種說辭:「因為別人不歸我管,所以出了事千萬別找我!」這番說法冠冕堂皇,而且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理論上說毫無瑕疵,但是恐怕有一些道義責任,尤其我們若是明知網路上有不少與現行法律、目前社會道德規範相悖離的資訊,到底該不該連結?

捍衛網路自由的一派則會提醒我們:不要忘了,許多以前不合法的事物,由於時空環境的轉變,現在反而都變得合法了,台灣以前的報禁、黨禁,甚至有線電視第四台都是最好的例子。虛擬的網路世界如果不能提供大家一個比現存真實社會更有發展性的空間,根本就是在走回頭路!

誰是誰非?我們如果把爭執的焦點放在資源本身的合法性上面,很難得到一致的結論,還是如本文開頭所說,回到可不可以「連結」的議題上,才能夠看到清楚的輪廓。

傳統媒體經常報導許多網路的狀況,如果剛好是不能為當下世俗觀念所接受的現象,可不可以提網站名稱?可不可以寫出網址?如果有,算不算是一種指引或連結?網路上的媒體呢?提供連結到底錯在哪裡?難道「懷璧其罪」的莫名「牽拖」仍然是廿世紀末無法翻身的冤獄?

連結應該被視為一種資訊的「告知」(Telling),而不是資訊的「給予」(Giving)。換句話說,當網站提供連結,「告知」使用者網路上其他地方存有某種資訊的時候,其實網站並沒有真正把資訊「給予」使用者,正因為尊重智慧財產權,提供連結的網站根本無權把該項資訊「給予」網友,因此,連結的「原罪」似乎不該算到網站頭上?

Posted by 康学士 @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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